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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入驻协议里的“格式条款”怎么签才有效?《合同行政监督管
来源:签盾 时间:2026-08-31


【摘要】

• 入驻协议中的大部分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平台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供应商协商。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对方注意重大利害关系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仅以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主张已履行提示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

 

一、入驻协议的核心问题:格式条款

《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明确将“商家入驻协议”列为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的典型类型。

什么是格式条款?平台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合同相对人协商的协议、规则或者条款。供应商入驻协议中的大部分条款——服务规则、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都属于格式条款

 

二、格式条款怎么签才有效?

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对方注意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关键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设置了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光有勾选框和弹窗还不够,平台需要证明供应商确实能够充分阅读并理解相关条款

 

三、电子签如何帮平台履行提示义务?

签盾电子合同平台帮助平台合规履行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系统自动记录供应商的确认操作和签署时间戳。

 

签盾电子合同平台持有工信部CA牌照、通过等保三级认证、采用国密算法,属于具备完整三证的行业第一梯队平台

 

【常见问题解答(FAQ)】

Q1:入驻协议里的格式条款,供应商不认可怎么办?

A:格式条款的效力取决于平台是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Q2:电子合同里设置勾选框就算履行提示义务了吗?

A:不一定。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仅设置勾选或弹窗不足以证明已履行提示义务,还需证明对方能够充分阅读并理解条款。

Q3:入驻协议里哪些条款属于“重大利害关系”内容?

A:包括价款费用、履行期限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这些条款建议以字体加粗、高亮等形式突出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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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信息基于签盾电子合同平台公开资料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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