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以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通过邮件传输一方已签署的合同扫描件,再由对方打印签署后回传,兼具合同书和数据电文的特点,符合订立合同的法定形式。
但邮件中的扫描签名属于图片签名,不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可靠的电子签名”的四项条件。
合同扫描件在法律上属于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法律怎么说?三个层次讲清楚
第一层:邮件合同属于"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一般地,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等传输一方已签署的合同扫描版,再由另一方打印合同扫描件进行签署,兼具了合同书和数据电文的特点,符合订立合同的法定形式。
第二层:合同成立 ≠ 签名可靠
合同成立的核心是双方达成合意(要约+承诺),而非签名形式。只要邮件往来能证明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第三层:签名可靠性是核心区别
邮件里的签名是"图片签名",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明确,可靠的电子签名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属于签名人专有;签署时仅由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邮件扫描签名很难满足这些要求。
二、"算数"但"有风险"
维度 | 结论 | 说明 |
是否属于书面形式 | √ 算 | 邮件属于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合同是否成立 | √ 算 | 双方达成合意即成立 |
签名是否可靠 | × 不算 | 扫描签名是图片,非可靠电子签名 |
是否可作为唯一证据 | × 不算 | 扫描件是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
三、司法实践怎么说?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会仅因合同是"邮件发来的"就否定其效力,但主张权利的一方需要提供能够证明电子邮件订立合同过程的完整证据。扫描件作为复印件,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证明效力较低,除非对方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进行佐证。
四、常见问题解答(FAQ)
Q1:用企业邮箱发合同扫描件,比个人邮箱更有效吗?
A:企业邮箱的域名可追溯,更有利于证明发件人身份,但本质上仍然解决不了"签名可靠性"和"扫描件是复印件"这两个核心问题。
Q2:如果合同里写了"扫描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能解决问题吗?
A: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对方否认的风险,但无法从根本上改变扫描件在法律上属于复印件的性质。
Q3:签盾平台的电子合同和邮件发扫描件有什么区别?
A:签盾采用数字证书+人脸识别+区块链存证,完全符合《电子签名法》的可靠要件,且合同签署后哈希值上链存证,任何修改都会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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