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合同签约过程中,人们越来越多的使用电子合同签约,而传统的纸质合同签约由于在签约上受到诸多的限制,被电子合同签约所取代。
在电子合同签约过程中,人们最为关心的一个问题莫过于究竟怎样签约才能保证电子合同有效。关于这个问题,接下来就给大家分享一下。
1、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成立的条件
新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以要约或者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二款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如果没有指定具体的系统,数据报文第一次进入接收方的任何系统应视为到达时间。
新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是由一方接受另一方的提议而形成的。根据传统惯例,要约和承诺都是人工做出的,这是双方意思表示的一种,如果双方同意,合同就成立了。电子合同是完全自动化的,双方使用电脑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通过互联网自动报价或承诺。承诺一经生效,合同即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在异地计算机系统之间完成的。应该如何判断电子合同的承诺是否有效,合同是否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新合同法对上述条款做出了详细的定义,为判断电子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提供了法律限制。
2、合同法赋予电子签名合法性
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即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他们可能要求在合同成立前签署确认函。在签署确认函时,合同就成立了。
签订电子合同时,当事人使用计算机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显示在计算机屏幕上。没有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所以只能以电子数字签名(加密)的形式证明合同成立。对此,新合同法注意到了这一客观现实,采取了更加灵活的态度。根据该条款,电子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使用电子签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先签署一封使用这种方法的确认函,使合同生效,间接承认电子签名(加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新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管辖权作出了具体规定
新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没有主要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根据其协议,电子合同发送的电子商务电信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发送到任何不同的地方,如发送人的营业地或发送人有计算机的某个地方。如果采用发送生效原则,合同成立地的不确定性很大。
采用接收生效原则比较合适。由于更容易确定收到信息的一方的所在地,所以可以按照传统的判断方法判断收到信息的一方的密切相关的营业地和经常居住地,并提出关于合同订立地的法律证据。因此,该条款的规定为确定电子合同成立地、明确合同的法律适用和合同纠纷的管辖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