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如今大家在签约的时候,不再是单纯的只有纸质合同签约这一种方式,而是通过电子合同签约,也能实现签署的目的,并且效率更高、使用成本更低,现在已经赢得了众多用户的使用。
但是,在我们日常签署的时候,很多朋友其实还没开始使用电子合同签约, 在需要签约的时候,万一遇到对方发来的合同是一份电子合同文件,就想着是不是可以把这份电子合同文件打印下来,然后盖自己公司的实体印章,也能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呢?
这可千万要注意啊,千万不要这样用,因为电子印章和实体印章不能混用。为什么这么说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无法证明当事人签署的是同一份合同
《电子签名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当一方签署好的电子合同打印出来,合同的证据链就已经终止了,丢失了原件的效力。将打印出来的合同再进行盖章,其实已经不是同一份合同。打印出来的电子合同,已经不能根据数据电文最终形成时的哈希值判断是否被篡改过,也就无法证明数字证书的真假。所以无法证明双方签署的是同一份合同文件。
2、无法证明签名是否被篡改
《电子签名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合同在签署时需要实名认证和意愿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在电子合同上,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如果电子合同被打印出来,很难分辨合同内容、签名是否被改动后才打印出来的。
3、合同实际并未生效
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使用电子合同签署合同,需要通过特定的系统接收数据,发送到对方短信、微信等可以承载数据电文的系统,才可以视为要约到达,才可以进行合同签署。如果合同被打印出来,合同已经不是数据电文,要约自然也就无效了,后面签署的合同也不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