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了电子数据,但电子数据要成为有效电子证据,需要具备严格的取证标准,即第三方存证、鉴定等。其中提到的电子数据包括了电子邮件、社交媒体工具、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等。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是通过电子手段提供信息交换的方式,电子邮件可以是文字、图像、声音等多种形式,早期互联网刚兴起的时候,电子邮件就作为主要的线上沟通交流的工具,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合同签约即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传输,确认,因此,产生的电子数据也即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
社交媒体工具
社交媒体工具主要是微信、qq、微博等具备社交属性的工具,其中对于企业、个人来说,微信是目前主要的交流工具,企业办公、业务往来,个人交流均通过微信进行沟通,因此,企业需要签署合同,电子版合同文件也通过微信等方式发送给对方进行确认,无误后再进行签章邮寄。
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指通过电子形式所含、所附能够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内容的数据,目前,随着数字化的趋势到来,电子合同签约形式越来越普及,而电子签名即作为同等手写签名或盖章的法律效力,应用在电子合同上。因此,电子合同签署后,其只要使用了可靠的电子签名,即具备法律效力,可被当做民事诉讼的电子证据采纳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