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小丽通过网络招聘与广州一家食品公司在签盾电子合同平台签订了《电子劳动合同》。同年11月,小丽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公司产生劳动纠纷。小丽以其在任职期间该公司并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小丽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仅仅是通过网络平台签订电子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故小丽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未签订合同期间的两倍工资。
对此,公司并不认可,在仲裁时,公司提交了带有小丽本人电子签名的电子劳动合同及相关的书面证明文件,经仲裁委员会核实审查,判定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律条款,故最终认可了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驳回了小丽的申请。”
随着线上办公在日常生活中的不断应用,签署在线电子合同对于广大民众而言不再是一件陌生的事情。但是,对于人力资源管理领域中,签署“电子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应该注意一些什么事项?
符合电子签名法的电子劳动合同有效
2020年3月,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其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同时,我们还可以从几个方面的法律规定来了解这个问题。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这些规定都表明了,电子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形式,电子数据是有效的法定证据。电子劳动合同作为电子合同的一种,其法律效力是受到认可的。
而对于电子合同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中“书面”形式的问题,本次人社部更是做了比较明确的界定,即符合电子签名法的电子劳动合同是“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
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对于签署电子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应该注意一些什么事项,可以从这两方面进行了解:《劳动合同法》的实体要求。《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因此,电子劳动合同的内容也至少应当包含这些必备条款。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把“网上招工登记”认为属于电子劳动合同,是不被法院认可的,网上招工登记不具备劳动合同在内容上的法律特征。
《电子签名法》的程序和形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此有一些明确的规定:一是符合法定要求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二是满足法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审查电子劳动合同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因此,用人单位在使用电子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签约时,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本文小案例中,双方签订电子合同使用的是签盾电子合同,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方电子合同签约平台,为所有企业和个人提供更便捷更安全的合同签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