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需同时满足 “专有性”和“控制性” 两项关键条件。
• 专有性:签名制作数据属于签名人专有;控制性:签署时仅由签名人控制。
• 身份认证解决“谁在签”(专有性),意愿确认解决“是否自愿签”(控制性)。
• 合规平台通过人脸识别+短信验证码+签署密码等多重验证,记录完整的操作轨迹。
• 某法院案例中,电子签名经过严格的身份认证和意愿确认步骤,被法院判定为有效。
一、身份认证 ≠ 意愿确认
很多人以为做了人脸识别、通过了实名认证,就万事大吉了。但《电子签名法》的要求比这更深一层。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明确了可靠电子签名的四项条件: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属于签名人专有——即“是本人签的”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即“是本人想签的”
3.签署后对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身份认证解决的是条件一(专有性),意愿确认解决的是条件二(控制性) 。
二、意愿确认的法律要求
根据《电子签名法》,一旦电子签名制作数据被他人占有,则依赖于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而生成的电子签名有可能与电子签名人的意愿不符,显然不能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因此,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是可靠电子签名的法定要件。
三、意愿确认如何实现?
合规平台通过多重验证手段确保签署行为出于本人意愿:
验证手段 | 作用 | 证明什么 |
人脸识别 | 活体检测+面部匹配 | 正在操作的人是本人 |
短信验证码 | 发送至本人手机 | 操作者持有本人手机 |
签署密码 | 仅本人知晓的密码 | 操作者掌握本人信息 |
操作日志 | 记录完整操作轨迹 | 全过程可追溯 |
四、意愿确认的法律意义
在某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电子签名经过严格的身份认证和意愿确认步骤,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最终法院判定该电子合同有效。
反过来,如果缺乏意愿确认环节,签署人可以说“不是我签的”或“不是我自愿签的”,法院就可能认定电子签名不可靠。

五、常见问题解答(FAQ)
Q1:仅凭短信验证码能证明“是本人想签的”吗?
A:不能。短信验证码只能证明“这个手机号收到了验证码”,无法严格证明操作者是本人且出于自愿。合规平台还需要人脸识别等生物特征验证来确认意愿。
Q2:如何证明签署人是“自愿”签署的?
A:合规平台会记录完整的操作轨迹,包括人脸识别过程、验证码发送记录、签署时间、设备信息等。这些记录共同证明签署行为是在本人控制下完成的。
Q3:签盾如何保障意愿确认?
A:签盾电子合同平台通过人脸识别+短信验证码+签署密码多重验证,记录完整的签署操作轨迹,确保每一份合同都符合《电子签名法》对“控制性”的要求。
六、给你的建议
“是本人签的”不等于“是本人想签的”。选择具备完整意愿确认机制的电子合同平台,是对自身权益的基本保障。签盾电子合同平台通过多重验证确保每一份合同都“签得明明白白、签得心甘情愿”。领取免费试用,了解电子合同原理中的意愿确认机制。
本文信息基于签盾电子合同平台公开资料整理,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