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进入的年轻人,不少都碰到过这种情况:公司提议先签份试用期合同,等考核通过转正了,再签正式的劳动合同,还强调电子签和纸质签都一样。但这种看似常规的操作,实则暗藏法律 “雷区”。
《劳动合同法》白纸黑字写明: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只单独约定试用期,该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所定时间将直接算作劳动合同期限。用一个真实案例来加深理解:2017 年,霍先生入职上海某公司后补签《试用期劳动合同》,3 个月试用期满仍在岗工作。次年,他与关联企业镇江某公司签订正式合同,2020 年双方解约后,霍先生申请仲裁索要赔偿金。仲裁委因两家公司的关联关系,认定其劳动期限从 2017 年入职起算,依法裁定赔偿。
这一案例清晰表明,即便签的是 “试用期合同”,法律层面也视其为正式劳动合同。至于转正后再签合同的做法,同样行不通。法律明确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备同等效力。逾期未签,企业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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