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签约大家已经不再陌生,在各种合作签约场合中,都正在被广泛的使用。电子合同签约时,电子印章是确保其法律效力的重要一环。
这时,会有朋友想知道,在合同签约的时候,电子印章和传统的实体印章,是不是可以混用?
答案是:不可以。签署一份合同,要么签署方都用电子印章,要么都用传统印章。
传统的手写签名和印章,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现在我国法律也认可了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的法律效力。既然两者都有法律效力,为什么签署合同的时候还不能混用呢?
我们还是要去法律条文中找答案。
在《电子签名法》中,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从此条文中,我们可以知道,签署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电子合同,也可以约定使用纸质合同。但是,一边使用电子合同,一边使用纸质合同的情况,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无法证明当人签署的是同一份合同
当签署好的电子合同被打印出来,就丢失了作为原件的效力,更多的是一种展示的性质,而非合约性质。
《电子签名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打印出来的电子合同,已经不能根据电文最终形成时的哈希值判断是否被篡改过,也就无法证明数字证书的真假。
二、无法证明签名是否被篡改
《电子签名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可靠的电子印章用在电子合同上的时候,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但如果电子印章被打印出来,就很难符合可靠的条件了。比如,合同的内容、印章,是不是改动后才被打印出来的呢?这些在纸质合同上是难以分辨的。
三、合同实际并未生效
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使用电子合同签署合同,需要通过特定的系统接收数据,发送到对方邮箱、微信等可以承载数据电文的系统,才可以视为要约到达,才可以进行合同签署。如果合同被打印出来,合同已经不是数据电文,要约自然也就无效了,后面签署的合同也不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