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签约,现在大家都不陌生了,很多企业和个人都在使用电子合同签约,特别是那些合同签约量大的企业,每年甚至能通过电子合同签约节省数十万的成本,效果非常的可观。
在电子合同签约时,会不会有使用限制,导致电子合同签约的订立出现什么弊端或者问题?关于这个,接下来就跟大家讲讲。
一、电子合同使用限制
虽然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已经得到认可,但是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的适用范围也受法律限制。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不可以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三种情况:(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二、电子签名的专有性认定
在签订电子合同过程中,双方的磋商及合同签订都可能在网上完成,在诉讼中违约方当事人往往会以没有签署过相关合同、相关合同非本人签署等理由进行抗辩,因此,电子合同引起的纠纷,往往需要就签约方的主体资格进行举证。
三、电子签名的专属控制认定
电子签名具有可靠性的标准之一为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这就使得电子签名的专属控制成为证明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有部分法院认为在自动取款、网络银行等电子化交易服务中,私人密码具有私有性、唯一性和秘密性,具备对交易者身份进行鉴别的功能,从而起到电子签名的作用。私人密码的特点决定了使用私人密码的法律后果即本人行为原则。只要客观上在交易中使用了私人密码,如果没有免责事由,则视为交易者本人使用密码从事了交易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关于有效证据的认定
对于通过第三方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双方在举证时往往只掌握从平台下载并打印的合同,该打印文本可能被认定传来证据,故为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往往需要第三方平台提供帮助。通常签约主体可向平台提出申请,由平台出具验真报告,如平台无法出具类似的报告,则可通过证人出庭或签约流程演示或其他辅助证据证明合同的有效性。
五、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
对于业务量大、类型相同的交易,企业通常会适用格式合同。电子合同的签署过程中也同样需要注意对格式条款的使用,如格式条款对相对方做出明显不公平的约定,很可能会影响该条款的效力。民法典也对格式条款给与了进一步的规制和强化,进一步强调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说明义务,加强对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保护,加重了提供方的责任。如果格式条款合同提供方没有提示和说明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那么就视为该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突显了对市场交易弱势一方利益的保护。因此,在相关案件中,如果卖方没有对相关条款作出过特别提醒的证据,那么按照民法典规定,买方可以主张这些条款不属于合同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