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范围十分广泛,存储于电脑硬盘、手机ROM、以及其他电子存储介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都是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指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设备形成的一切证据,或者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
电子证据也是一种证据,因此也要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比如,在电子合同签约过程中,电子存证是非常重要的一步,那么这些存证资料就可以作为电子证据,在将来合同发生争议的时候,派上大用场。
1、电子证据合法性
收集电子证据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律所赋予的权限,在收集的过程中,不能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证据。
2、电子证据客观性
只有经过调查取证后认为属实的电子数据才能最终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电子证据予以采纳。
3、电子证据关联性
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有客观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有关待证事实。
电子证据如何采集?
一般情况下,法定的证据形式都是可见、可感知的物质形态。然而,由于电子证据是虚拟的,因此要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将电子数据以法定的证据形态或是法庭可以采纳的证据形式固定,将其转换为可感知的形态,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展示。
电子证据链是什么?
电子证据链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电子证据所组成的、通过一定的关联关系连接起来、内容相互印证并体现或提高证明力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性的证据集合。而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具有可信性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有联系。
为了提高证据的可信性和证明力,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构建证据链的方式说明。即当多个不同来源的关联证据共同指向同一个事实时,才能说明证据及其结论的可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