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化材料“视同原件”的政策落地,当电子合同签约后发生纠纷时,我们动动手指就能好在网上发起诉讼,以电子化方式提交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至互联网法院。
但并非所有的电子化材料都能作为电子证据,由于电子化材料和其他纸质件材料证据不同,本身更容易受到人为恶意修改,不能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这就要求了我国会对电子化材料的真实性作出详细规定。
目前,我国监管部门已出台多份有关电子证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指引和要求,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些规定指引,为当事人收集、保全和法院在案件中审查电子数据提供规范借鉴。
当事人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会结合质证情况,从生成、收集、存储以及传输过程审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互联网法院会根据以下综合因素判断电子材料的有效性:
真实性
1、必须由电子设备正常运行而自动产生,不得经过人为篡改或加工;
2、完整提取和精确复制电子数据证据的内容;
3、确保原始载体及其中的电子数据证据至提交法庭时不发生实质性变化。
合法性
1、自行存证的证据,获得手段要合法合规,不能通过破坏加密措施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
2、公证存证的证据,不得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公证的方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3、委托第三方存证平台固定的证据,要注意相关软件的合法合规,不能使用非法软件获取电子数据证据。
关联性
1、电子数据证据要在案件待证事实发生时形成;
2、电子数据证据能够确定(网络用户)真实、唯一的身份;
3、收集、保管的记录要构成完整的证据保管链,能够相互印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简单来说,电子材料证据要求真实性未被破坏,提取过程是合法的,来源要可靠,这样的电子证据更利于当事人举证,获得法院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