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化浪潮下,电子合同在物流、金融、建筑、医疗等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通过全流程线上签约,电子合同已经被越来越深入的使用,不仅签署效率更高,而且也大幅的节约了使用成本。
在电子合同签约过程中,如果出现了合同纠纷,那么这个时候想的第一件事,可能就是所签订的电子合同是否能成为诉讼争议的证据资料。关于电子合同证据效力如何,接下来就简单讲讲。
在电子合同签约过程中,电子数据自身存在易被篡改、易灭失、原始性难保障等问题,给法律适用带来了诸多困扰。电子合同及电子证据的“原件形式”成为法律关注的焦点,亟需权威机构进行可信时间戳认证,以解决数据电文的真实存在性和内容完整性证明难题,满足法律效力证明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对“原件形式”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数据电文,可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其一,能够清晰展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阅;其二,能够确保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在数据电文上添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的形式变化,均不会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当电子合同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具备“原件形式”时,便拥有了成为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外观,具备了合法性。但鉴于电子数据本身存在风险,会大幅降低其可靠性,因此需要借助其他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如可信时间戳认证、区块链技术等,对电子数据的安全性与可靠性进行强化。当电子数据的可靠性得到提升后,电子合同的真实性也能得以证实。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七条与第八条也明确指出,数据电文不得仅因其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方式为电子、光学、磁或类似手段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时,应考虑生成、储存或传递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以及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这些规定在法律层面肯定了数据电文作为书面证据的效力,赋予了电子合同合法的证据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