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都签过合同,一般在签约的时候,大家都会仔细阅读条款,但是有时候也会遇到这种情况,比如和对方很熟、签约的时间短等原因,导致还没挨个确认过内容,就草草签订了合同。
这不,这里就有一个这样的事情,王某在找平台出租房子的时候,一个合同条款没注意,结果每年要承担几百款损失,这可把他气坏了,直接闹到了法院要求撤销条款。
那么,这种情况下这个条款能被撤回么?在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撤回合同条款呢?关于这个,接下来就给大家好好讲讲。
案情回顾
宁波市民王某计划出租自己的房产,与某不动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员李某沟通后,双方达成了托管出租的意向,并约定公司每月支付王某租金三千元。李某提出需要按照公司规定签订电子合同,并通过微信向王某发送了合同链接。王某在忙碌中,因为李某的不断催促,没有仔细查看合同条款就签字提交了。
签字后,李某才出示了合同截图,显示其中包含了王某需每日支付1元房屋维修费,年计365元的条款。王某对此表示不满,要求去除该条款或解约,但公司坚持认为王某已经签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否则需要支付三倍租金作为违约金。王某因此起诉了该公司,要求判定每日支付一元房屋维修金条款无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要求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根据王某与业务员李某的聊天记录,可以确认王某在签字时确实没有查看合同条款,且被告并未事先告知王某关于房屋维修费的条款。王某在得知该条款后立即提出了异议,表明其对该条款并不知情。因此,法院判决该条款对王某不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无需支付房屋维修费。
如今,很多朋友都在使用电子合同签约,如果每次签署之后,都可以像上述案例当中那样撤回合同条款,那使用电子合同签约岂不是反而更麻烦了?其实,事实不是这样的。电子合同一旦签订,就如同传统纸质合同正式签署完毕一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基于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即当事人通过合意达成的协议应当得到遵守和履行。
那么,为什么上述案例当中,法院支持了王某撤回承担房屋维修费的请求呢?其实主要是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涉及到重要的条款和内容,王某并没有获得告知。
无论是签订电子合同还是纸质合同,只要符合以下情形,就可以撤回相应的条款。
1、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如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电子合同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2、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的合同通常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
3、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电子合同,受损害方同样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撤回的流程与方式
当电子合同出现上述可撤销的法定情形时,当事人若要撤回合同,需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通常情况下,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是否符合撤销条件进行审查和裁决。
从时间上看,法律规定了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即除斥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也会消灭。因此,当事人在发现电子合同存在可撤销情形后,应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超过除斥期间而无法实现合同撤回的目的。
因此,在本案当中,最终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求,撤回了需要王某承担房屋维修费的条款。
大家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对于合同条款内容的确定一定要重视,不要事发前不关注,到了事发后采用更加麻烦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最后你的权利能被保护,但是期间你花费的时间、金钱成本等,都是非常巨大的,而这一切原本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可以完全避免。
电子合同签约如今在越来越多的场合当中得到使用,它具备与纸质合同签约等同的法律效力,大家在使用的时候,不要因为它是电子的形式就不重视。加深对电子合同签约的了解和认识,掌握电子合同签约的使用规范和注意事项,可以发挥电子签约的巨大优势,给你带来签署的高效与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