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印章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宜昌等地企业使用电子印章进行合同签署,《电子签名法》中明确规定,拥有可靠电子签名具备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既然电子印章与传统印章一样具有法律效力,那么,二者可以混用吗。即合同签署双方,一方使用传统印章,一方使用电子印章。
答案是不可以,签署一份合同,要么双方约定使用电子合同(电子印章),要么约定使用纸质合同(传统印章),二者只能选其一。
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1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因此,宜昌等地企业一方使用电子合同、另一方使用纸质合同,在法律上是不认可的。
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一、无法证明当事人签署的是同一份合同
签署好的电子合同打印出来之后,就不再作为原文件使用,更多是备份或者展示的性质,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数据电文的原件形式需满足能表现所载内容并随时调取查看;能够确保内容数据的完整,不被篡改,同时在数据交换、存储、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会影响到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因此,宜昌等地企业打印出来的电子合同,已经不能够判定是否被篡改,以及完整性的法律效力。
二、无法证明签名是否被篡改
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需要满足:电子签名的制作数据属于签名人的,能确认签名人身份;电子签名使用时,需确保是签名人自己再操作,符合真实意愿的表达法律要求;签署后的电子签名改动以及签署内容的改动,能够及时被发现,确保签名以及数据内容不会被篡改,具备完整性以及不可抵赖性。
使用可靠电子签名在线签署合同时,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但是当宜昌等地企业的电子印章被打印下来,就无法判定其是否被篡改以及伪造。
三、合同实际并未生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宜昌等地企业在采用电子合同签署时,双方应该在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平台上签订,一方发起合同签署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因此,电子合同如果被打印出来,合同就不再是电子合同的形式了,要约自然就会无效,后面签署的合同也会变得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