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发现没,现在我们办理入职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很多都是电子的了。公司一方面也是为了省事,另外成本也能降低不少,但是对于我们打工人来说,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有些事情可得多注点意。
这不,有些朋友在签订电子劳动合同,一没注意,还惹出了麻烦。具体怎么回事呢,下面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好好讲讲。
案例详情
王某于2019年入职某公司,公司制作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并直接使用王某签字的电子扫描图片作为签名。
2019年8月28日,王某提出离职,申请劳动仲裁,表示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7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公司认为,王某知情并同意其电子扫描签名用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合同已在在劳动部门备案,不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电子扫描签名不符合可靠电子签名的条件,无法确定该份劳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高院裁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某知晓其手写签名的使用范围及获得她的明确授权,未将其单方扫描手写签名的劳动合同书交王某保存备份,王某在本案争议发生前并不知晓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故公司应给付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648.7元。
电子劳动合同必备内容
看完上面这个案例,大家就能发现,签订电子劳动合同虽然方便,但是一定不能为了省事,就不按照规定流程进行。一份合乎规范的电子劳动合同,要想具备法律效力,以下这几个方面必不可少:
1、合同包含劳动合同必备内容
2、签名盖章有效
3、双方协商一致
4、劳动者留存电子劳动合同备份
5、用人单位备案登记电子劳动合同
上面这几点,是保证所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不可少的因素。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在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时,一定不能稀里糊涂就签约了,否则将来引发劳动争议,容易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其实,现在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已经是越来越大的趋势,很多地方政府部门都在大力推广电子劳动合同。只不过,在签订电子劳动合同之前,一定要注意按照流程规范进行,这样才能确保我们的正当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总之呢,大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无论是不是劳动合同,只要用到了电子签约,一定要多留个心眼,避免他人给你挖坑。如果关于电子签约有更多的问题想要沟通,也欢迎咨询,我们在电子合同签约领域有着多年的使用经验,各种电子签约问题都能给到相应的建议,希望大家能通过交流一同成长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