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世上很多事,在没遇上之前,压根就不想不到到头来还能有这么一回事。就拿合同签约来说,一般大家说到签订合同,都是非常严肃的一件事,一旦发生了纠纷,那是合同签订双方之间的争议。可没想到,别人签订的合同,最后责任还会落到我的头上?
这不,这里就有一起这样的事情。某X建设集团,将某个工程项目委托给另一人夏某,结果夏某私刻公章瞒着公司与另一家建材公司签订合同,某X建设集团毫不知情下,最后由夏某惹出来的麻烦,全部由某X建设集团承担了。
这么一来,某X建设集团着实体验了一把“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而这一切的罪魁祸首,全部是因为夏某私刻“萝卜章”绕过公司层面签订合同导致。具体是怎么一回事呢?接下来咱就好好聊聊。
基本案情
某X建设公司中标了伊犁万业综合商业广场开发涉案工程,其与发包单位签订建设承包合同时,向发包方出具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上面明确委托夏某、徐某为某X建设公司办理项目合同洽谈和处理相关事宜的代理人,并规定了委托期限。
在该委托期限内,夏某与某宁建材公司签订合同,购置多项工业品,合同均由夏某签字,某X建设公司盖章。针对本次盖章,某X建设公司提出,章可能是夏某、徐某伪造的,公安正在调查,公安刑侦大队已出具受案回执,对夏某伪造公章一案立案受理。
对此,二审判决中指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因本案中某X建设公司已授权夏某为涉案工程项目相关事宜的代理人,其在委托授权期限内与某宁建材公司就有关涉案工程项目上使用的施工材料签订的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其代理某X建设公司实施的行为。即便其在工业品买卖合同上加盖的项目资料专用章是私刻公章,也不能否定夏某在签订该合同时已享有某X建设公司授予的代理权,其以某X建设公司名义与某宁建材公司签订的涉案工业品买卖合同的效力,对某X建设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由某X建设公司支付货款。
二审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至此,虽然盖的章是否是“萝卜章”双方各执一词,但因为代理人实施的行为是代理权限内的职务行为,所以由被代理人承担了责任。
如何加强印章使用安全
因为“萝卜章”印发的合同纠纷、最后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的事,可谓是屡见不鲜。对于那些别有用心之人来说,想要私自刻制一枚“萝卜章”,并没有那么的复杂,在签署用印的时候,不是专门的人员根本就分辨不出来,哪怕是专门的鉴定机构,也得费老些功夫,这也是为什么这类事件频发的原因。
对于企业来说,实体印章被私刻“萝卜章”,除了通过加强内部的用章管理审批流程来尽可能防止此类事件发生之外,很难从根本上杜绝。不过随着技术的发展进步,电子印章的出现,给很多企业提供了新的思路。
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和完善,电子印章的法律效力得到了国家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在合同签署、文件流转等场景中,电子印章与实体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此一来,也不用担心使用电子印章签署合同文件的法律保护问题。
很多企业通过引入电子印章,将合同签署数字化、流程化。通过线上审批、独立授权签署人等,能够随时随地采用电子签章签署文件,还能对不同的人员设置不同的印章使用权限,提供详细的审计跟踪记录,便于追踪和验证文档的操作历史。这样一来,确保公司签署的每一份合同都“心中有数”,将合同签署风险将至最低。
除了加强对印章的使用管控、减轻印章风险之外,使用电子印章还能大幅提升企业内部的用印审批效率,且节省与制作、存储、运输相关的成本,同时也能减少纸张和其他办公用品的消耗。对于需远程签署或者多方签署的合同文件时,电子印章能显著加快文件签署过程,减少传统纸质文件传递所需的时间,为企业的业务往来提供便利。
管好己方的“萝卜章”是个系统工程,涉及商务谈判管理、管理人员的授权管理、内部机构的管理等多个方面,通过引入电子印章是一个切实有效的办法,但要想全面科学地防范己方“萝卜章”的风险,需要结合每个公司的实际情况,请律师制定切实可行的个性化方案,规避由于“萝卜章”合同所带来的风险。
因此,赶快使用电子印章起来吧,不仅简单方便,还能节约成本,最重要的是在安全性上要更加可靠。如果关于电子签约有更多的问题想要沟通,也欢迎咨询,我们在电子合同签约领域有着多年的使用经验,各种电子签约问题都能给到相应的建议,希望大家能通过交流一同成长进步。